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壹點柒肆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壹點柒肆零柒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中心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89)綱得字第0三三三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