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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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67號聲明人 阮慶雲
阮小玲 阮慶晨 阮心慈 阮慶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阮慶海 與前配偶間是否有子女,如有,請提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 阮昌乙 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阮慶海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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