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65號聲明人 鄭美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鄭枝財 、 鄭照陽 、 鄭美蘭 、 鄭照文 、 鄭美蓮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