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9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