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157,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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