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84號
103年度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火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845號、第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林火云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
5月23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臺西鄉○○村○○0○0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㈡被告林火云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
8月23日上午6時至7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雲林縣○○鄉○○村○○路○○○巷○○號租屋處,先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後注射而施用海洛因1次;再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103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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