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67號聲請人 李鑽儀 代理人 古啓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