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54號聲請人 吳乙玄 代理人 林雨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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