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純瀅 被告 楊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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