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高木春
高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