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榮盛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5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榮盛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榮盛與 彭武勝 前因修車問題而有爭執,鄭榮盛於民國99年
9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再將車輛開至彭武勝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號之修車廠要求維修。在檢修過程中,鄭榮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彭武勝恫嚇稱:「幹到你媽」、「你該死,我沒騙你,你會給人打死,你試試看」、「好你試試看,我三不兩時我就來找你麻煩,你就該死了!」(客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彭武勝,使彭武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榮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彭武勝於警詢及偵訊中具結之證述。
㈢錄音光碟1片及告訴人彭武勝製作之譯文、檢察官於99年12月21日之勘驗筆錄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僅因修車問題而有爭執,暨其目的、恫嚇之內容、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其態度良好,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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