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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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1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螢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螢妮(下簡稱被告)與同案被告 汪志豪 為家中經濟收入來源,羈押迄今已長達3個月無收入,家中之經濟已中斷來源,然尚有中風老母親,希望准予交保回家打理家中事務,並安排工作,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而得以返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覓保無著,有高度逃亡可能,參以被告之供述與證人之證述不符,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規定,自民國10
7年9月1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限制住居以代羈押而當庭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羈押中,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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