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8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武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武毅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壹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武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102年5月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3份在卷可稽,爰自102年5月1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綺珍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