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玉珍
彭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水德 、 邱麵 、 王曉雯 、 王曉慧 、 邱俊泰 、 王清會 、 陳玉樹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20元,應繳裁判費為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謝文嵐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