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734號聲請人 余佩珊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余黃玉色 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範甚明。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余黃玉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先於113年5月9日以嘉院泓家親113繼字第734號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該通知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由聲請人受僱人簽收,聲請人未補正;本院復於113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