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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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7號
原告AV000-H113271
被告 郭浩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