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7號債權人 吳玉琪 即晟方建材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昱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利率為年
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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