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文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3609號)
(一)、債務人薛文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6月6日止累計11,278元正未給付,其中9,380元為消費款;69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薛文勇於98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自98年12月22日起至101年12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0年6月16日止累計73,562元正未給付,其中72,815元為本金;7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