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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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新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四)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