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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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債權人 鄧文檯 債務人 鄧志誠 (原名 鄧正明 、 鄧政銘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及違約金叁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