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銘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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