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陳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0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鳳秋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
一筆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1年6月5日起至108年6月5日止,於借用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分段方式計付,目前(第二年起)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年率1.089%)加個別加碼年率0.9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2.039%)。但如有違約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並應再加年率1%(即利率更為3.039%)為遲延利率固定計算,且改依遲延利率及原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並經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㈡詎債務人陳鳳秋僅繳納本息至105年12月4日止,其後即未依
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50,063元整,及自10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3.039%計算之利息,與自106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
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查詢單2份及放款借據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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