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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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587號原告 曾毓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晟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晟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王晟宇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王晟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王晟宇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王晟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