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度上易字第九八七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五三號、第二一四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止,另犯詐欺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