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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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26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標的,係命債務人給付印鑑證明正本三份暨配油手冊正本等證件,核其性質均非屬代替物,顯與上開規定有間,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