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49號上訴人 黃承俊 被上訴人 李泰龍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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