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宥選任辯護人黃國永律師
陳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佳宥於羈押期滿後,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為八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佳宥於得知被害人 丁苡晟 跳樓身亡後,隨即命共同被告 陳羿伶 等人刪除手機內之通聯資料,此經被告陳羿伶於偵中證稱在卷,並有被告劉佳宥行車紀錄器影像譯文在卷可稽,故被告劉佳宥所為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之實,再被告劉佳宥涉犯為妨害自由致死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不得為限制出境、出海之罪,基此爰裁定如主文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93-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