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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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黃美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 朱承榮
陳宜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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