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藍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文彬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103年6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12月26日確定;⑵、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1年5月24日確定;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基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4月30日確定;⑷、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易字第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2月4日確定;前開⑵、⑶、⑷等罪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與⑴所宣告之刑接續執行;而上開⑷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1年4月19日入監執行前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5月又5日之有期徒刑,復接續執行本件2年及6月之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0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