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柯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柯麗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3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01,097元正未給付,其中90,835元為消費款;9,06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麗卿│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20713元││3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柯麗卿│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68622元││3月1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柯麗卿│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500元││3月11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