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674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丙○○則以:伊並未誣告原告,原告確實有對其子妨害自由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甲○○則以:伊於偵查中係真實陳述,並未作偽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誣告、被告甲○○被訴偽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芸珮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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