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凱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凱薇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30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5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為憑。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檢視包裝成分均標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
6月8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6900號鑑定書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將之析離,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一│OrganicHEMPOIL(大麻油)2瓶,合計淨重951.51公克│├──┼─────────────────────────────┤│二│nutivaHempprotein(大麻蛋白粉)2瓶,合計淨重919.3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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