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張家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張家銘是否為債務人?
三、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或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四、若聲請人名稱為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印章正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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