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
俞建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