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354號聲請人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成都 非訟代理人 劉仁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昌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護照、居留證、出入境資料影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件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聲請狀無此附件,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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