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024號聲請人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匡雪霜林益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