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30號聲請人 黃瑞卿 代理人 何政謙 律師相對人 杜黃瑞姬
黃瑞玉 黃瑞芙 黃鳳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覆議審查表等為證。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已由本院10
9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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