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政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3號、104年度執字第4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政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曹政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曹政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附表:受刑人曹政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12.09.│104.01.30.│├──────┼──────┼──────┤│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士林地檢104││機關年度及案│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號│486號│62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104年度審易││最後││字第904號│字第959號│││││││├──┼──────┼──────┤││判決│104.06.12.│104.06.12.││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104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字第1567號│││││││├──┼──────┼──────┤││判決│104.08.20.│104.08.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4│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4706號│499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