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玉玲
蔡國同
一、債務人劉玉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014元,及其中新臺幣101,422元,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9.422元,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07,701元,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玉玲、蔡國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921元,及其中新臺幣42,767元,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9,361元,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