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仁亮 即 陳兪任 之繼承人
陳林玉 秀即陳兪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兪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兪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兪任(Z000000000)於民國96年1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㈡、被繼承人陳兪任已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經查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其繼承人陳仁亮、 陳林玉秀 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48、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得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㈢、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179817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5949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7981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⑶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㈣、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仁亮即陳│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9817│兪任之繼承│月15日起││15│││元│人、陳林玉│││││││秀即陳兪任│││││││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