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格藍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蘇琬能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