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請人 曾纓淇 相對人 藍杞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調字第366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於卷,並提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所得明細之結果,聲請人100年度之所得總額僅新臺幣59,900元,另查無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觀諸聲請人訴請離婚事由,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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