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上列聲請人對乙○○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乙○○之生父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若生父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經公證)。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