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聲請人OOO相對人O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指定相對人之胞弟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相對人之胞姐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鈺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