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玉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