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相對人 陳國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6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6月15日至民國118年6月1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陳添進 、林素珠。嗣借款人陳添進、林素珠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11日,如未按月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7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34,95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借款人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因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國權,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現借各筆餘額查詢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權││├───┬────┬───┬───┬──────┤├─────┤│││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人│├─┼───┼────┼───┼───┼──────┼─┼─────┼──────┼───┤│1│臺中市│大肚區│社腳│山子頂│35-17│建│73.00│全部│陳國權│└─┴───┴────┴───┴───┴──────┴─┴─────┴──────┴───┘┌─┬──┬───────┬────────┬────────────┬────┬───┐│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所有權││││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人│├─┼──┼───────┼────────┼──────┼─────┼────┼───┤│1│785│臺中市大肚區社│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39.64│陽台:4.07│全部│林素珠││││腳段山子頂小段│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53.78│││││││35-17地號│凝土造│三層:53.78││││││├───────┤層數:3層│騎樓:16.17│││││││臺中市大肚區王││電梯樓梯間│││││││福街948巷28弄7││:10.72│││││││號││合計:174.09││││├─┴──┴───────┴────────┴──────┴─────┴────┴───┤│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