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明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練明軍業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