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李樵月 (即 鄭進忠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健芳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嗣經本院通知亦拒不陳報系爭房屋之市價。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