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吉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吉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吉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吉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1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9月3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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