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訴人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輝國 、富新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6,7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采芹